《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川勞社發〔2006〕18號
根據《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勞社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關于《實施辦法》的實施范圍 (一)從2006年1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范圍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職工(含農民工,下同)與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下同)簽訂勞動合同之月起,應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如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應從企業支付工資之月起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從規定的轉制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事業單位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整體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職工原參加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按規定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金額,接續養老保險關系。 (四)法定退休年齡以內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城鎮自由職業者、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簡稱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應在戶籍所在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一直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已解體、撤消或已經沒有生產經營能力、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再納入養老保險統籌范圍;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按城鎮個體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從當地實施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按其統籌辦法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 二、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六)企業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20%。 企業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職工個人按本人上月工資(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下同)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為8%,由所在企業在發放工資中代扣代繳。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臺帳,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核定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的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和。 (八)職工個人繳費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1.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九)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核定繳費工資: 1.調動工作的職工,按到新單位以后領取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以后月工資收入變動的,按變動后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2.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到企業工作的,按當月的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3.企業內部退養職工,按其內退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工資。其內退期間工資性收入有增長的,相應調整繳費工資。 4.在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因企業停工連續放假半年以上的職工,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5.退出工作崗位自謀職業仍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6.對按承包協議等情況不能準確核定工資收入的職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7.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按其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 8.企業派出的脫產學習人員,保留勞動關系由企業支付工資的,按實際領取的月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工資。與企業協議保留勞動關系、企業不支付工資的脫產學習人員,按脫產學習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上述人員(第5、6項的人員除外)經核定的繳費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十)個體參保人員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對未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到位辦法,即從2006年至2010年,繳費基數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至100%范圍內確定,具體辦法按所在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執行。 (十一)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工資或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十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崗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三)企業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后,由清算組組織生產自救或留守繼續發放職工工資期間,應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十四)企業和職工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至本年底仍未補繳(個體參保人員當年補繳截止時間按參保所在地的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結算繳費情況時,應按規定記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 (十五)企業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十六)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每年度結束后30日內公告或通知補繳;逾期仍未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十七)企業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辦理職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退休(含退職,下同)、停止或終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時,企業應按記載該職工欠費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屬于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十八)男年未滿60歲、女年未滿50歲,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或因病、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由個人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初次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利息,下同),補繳后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的,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男年未滿60歲、女年未滿50歲,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可按個體參保人員繳費規定,以歷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不超過參保時前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按規定繼續繳費。在到達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繳費年限未滿15年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十九)兼并、破產等企業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以下規定補繳或處置: 1.企業實行兼并的,對于實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被兼并企業,其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兼并方負責補繳。 2.企業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協議分別負責補繳。 3.企業被拍賣、出售或實行租賃的,其欠費不得免除,并應在拍賣、出售、租賃協議或合同中明確補繳欠費的辦法。 4.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其破產前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應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2005年底以前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外,經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按規定報省勞動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核銷。 (二十)企業破產財產收入,按法定的順序清償債務時,應按《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優先支付所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屬于第(十五)項規定情形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關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收益、利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個人賬戶,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告之參保人員按要求核對個人賬戶記載情況。 (二十二)從2006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由職工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部分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參保人員按繳費基數的8%劃入個人賬戶。 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記賬額不調整。 (二十三)未做實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年的6月以前,按上年12月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并登記一次利息。年度累計儲存額計算的辦法為:
年度計算法: 至本年底為止 個人賬戶累計累計額 | = | 上年底為止個人 賬戶累計儲存額 | × | (1+本年記賬利率) | +個人賬戶本年度記賬金額×(1+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
月積數法: 至本年底為止 個人賬戶累計累計額 | = | 上年底為止個人 賬戶累計儲存額 | × | (1+本年記賬利率) | +本年記賬額本金×本年計賬額利息 |
其中:本年記賬額利息=本年記賬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 本年記賬月積數=∑〔n月份記賬額×(12-n+1)〕(n為本年各記賬月份,且1≤n≤12) 職工、個體參保人員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下同)或死亡,終止繳費前的當年未做實個人賬戶本金,按本年記賬額利息計算辦法計算利息。 (二十四)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死亡時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計算,除按第(二十三)項規定辦理外,對上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死亡時不足一年的利息計算辦法為: 上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在當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時上年底為止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年記賬利率×死亡時當年繳費月數÷12。 計算利息時,如本年記賬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記賬利率計算。 (二十五)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收益率每年計算一次收益。具體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六)退休人員個人賬戶在按有關規定按月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增加養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額后的余額部分繼續計息。利息計算辦法為: 年度計算法: 年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本年記賬利率+當年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本年記賬利率×1.083×1/2。 個人賬戶年終余額=個人賬戶年初余額-當年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總額+年利息。 月積數法: 年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積數=∑〔n月份支付額×(12-n+1)〕 (n為本年度各記賬月份,且1≤n≤12) (二十七)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由于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企業或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或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應書面通知所在地社會保險機構,并辦理相應手續,其個人賬戶予以封存保留。職工、個體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前后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累計計算,不間斷計息。 (二十八)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以及服刑、勞教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但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計息;被通緝或在押后案件撤銷或無罪釋放的,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繼續繳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個體參保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個人應繼續繳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二十九)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在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含歷年繳費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參保身份等,下同)和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含本金和利息,下同)隨同轉移,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資金不轉移。 (三十)職工、個體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時,調出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向調入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全部儲存額資金。 1.轉移資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規定計算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個人繳費工資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以及從2006年1月1日起按個人繳費工資8%建立的個人賬戶累計本息。 2.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利息;職工調轉后,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未做實的記賬額一并計息。 (三十一)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從1996年1月1日起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個人賬戶的規定(2005年12月31日前個人賬戶比例為11%,2006年1月1日后個人賬戶比例為8%),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轉移的個人賬戶基礎上進行補建。補建的個人賬戶資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負擔,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建立和記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三十二)企業中的農民工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其養老保險按以下規定辦理: 1.在省內企業重新就業或跨省統籌范圍就業的,轉移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2.回農村且自愿保留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個人賬戶并按規定計息,以后重新就業時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3.回農村不愿保留養老保險關系,戶籍所在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所在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戶籍所在地未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如本人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儲存額資金。 (三十三)職工在職期間或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死亡,其個人賬戶的繼承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繼承金額的計算辦法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繼承金額=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 2.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后死亡繼承金額=死亡時個人賬戶全部余額×(退休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累計儲存額÷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 (三十四)個體參保人員在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含個人賬戶的本息,下同),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死亡,原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三十五)職工在職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按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的儲存額,還應一次性退給本人。 (三十六)職工或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或個人繳費部分余額按規定計算的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法院判決沒收全部財產的除外,下同)。 個體參保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按規定計算的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個體參保人員原為企業職工的,原以職工身份參保繳費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余額,還應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關于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三十七)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 1.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體參保人員達到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滿十五年。 (三十八)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按國家和省的現行規定執行,即男職工年滿60周歲;在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5周歲,在生產、經營、服務崗位的女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在上述兩類崗位變動,在新崗位上工作滿2年以上的,按新崗位的退休年齡執行。企業內部退養的原為管理、技術崗位的女職工,其退休年齡仍按年滿55周歲執行。 (三十九)國有企業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后的企業,下同)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并符合從事特殊工種規定年限條件的,原始檔案記載清楚,按國家規定的從事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執行,經市(州)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按特殊工種辦理退休手續領取了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不得在其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重新辦理退休手續、重新計算基本養老金。 (四十)按照省政府《關于統一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川府發〔1998]41號)規定: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參照企業職工的正常退休年齡規定執行,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 (四十一)企業中按有關規定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職工,經報省或市(州)級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可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延長退休年齡期間,其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規定進行計算。到達批準的延長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四十二)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后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繼續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按以下規定執行: 1.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為企業管理、技術崗位(原干部崗位)的女職工,達到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并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繳費年限應滿2年以上。 2.與國有企業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并符合從事特殊工種規定年限條件的,原始檔案記載清楚,經本人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書面申請,可按國家規定的從事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執行。 (四十三)職工的繳費年限,是指企業和職工個人在職工退休前共同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是指領取基本養老金前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累計年限。1992年4月(我省個別市為1992年7月,下同)實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在記載個人賬戶時按月計算;在計算基本養老金時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換算時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四十四)企業和職工個人、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得計算為繳費年限。以后按規定補繳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方可計算繳費年限。 職工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而未參加且企業和職工個人未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或滿15年(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 (四十五)符合申報核銷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國有破產企業,如未清償2005年12月31日及以前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部分的欠費,應按規定扣減職工個人繳費年限;按規定補足個人賬戶資金后,繳費年限予以計算。從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次月起,原破產企業職工以個體勞動者身份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則計算繳費年限并與企業破產前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十六)下列人員的繳費年限按以下辦法確定: 1.國有企業(含其改制后的企業)職工,從1992年4月職工個人開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起,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992年4月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國有企業原固定職工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原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企業和職工個人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職工,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的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2.經原勞動部門批準辦理了招工手續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含其改制后的企業)職工,從當地政府實施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社會統籌之月起,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實際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3.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其在企業工作前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原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 4.個體參保人員按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繳費年限。原系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并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繳費年限及其視同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原有軍齡或有知青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 5.轉業、退役軍人和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式職工到企業工作,并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軍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到企業工作后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6.轉業、退役軍人自謀職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正式職工分流安置自謀職業,以個體參保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原軍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7.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干部安置領導小組《印發〈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01]8號)規定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原軍齡不視同繳費年限。 8.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服刑或勞教之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和刑釋解教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原實際繳費年限前的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職工被開除、除名的,被開除、除名前的原連續工齡按國家有關規定,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作為實際繳費年限。 (四十七)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地,其在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 (四十八)企業和職工、個體參保人員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繳費工資基數低限未按規定執行的,相應扣減職工、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年限?蹨p的計算辦法為: 扣減的繳費月數=12×(應足額繳費金額-實際繳費金額)÷應足額繳費金額 上述扣減的繳費月數,計算時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皯泐~繳費金額”和“實際繳費金額”均包含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的金額之和。 五、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四十九)基本養老金是指職工離休、退休時或個體參保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時,當年按規定計發的統籌項目內的月基本養老金。以后年度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應在此基礎上,加上規定調整的增加數額;攫B老金中的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增發養老金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支付的,在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 (五十)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含其中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外,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算增發養老金。 可增發養老金的人員,按以下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全國勞動模范稱號并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3%的養老金;獲得省勞動模范稱號二次以上并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2%的養老金;獲得省勞動模范稱號一次并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1%的養老金。全國、省勞動模范增發的養老金不重復享受。 1996年1月1日及以后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按《四川省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予以獎勵,退休時不再增發養老金。 2.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獨生子女證》)的職工、個體參保人員,退休、退職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的養老金。 3.企業中屬于三線艱苦地區國防科技工業企業的原內遷職工,曾在高海拔地區工作、部隊服役的職工,內地到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省內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的職工,退休時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按原省勞動廳《關于當前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中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川勞險〔1994]30號)和《實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后部分企業職工退休時原享受的提高退休費標準如何處理的意見》(川勞險〔1995〕41號)的有關規定,分別增發規定比例的養老金。 4.企業中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高級技師,退休時憑省級有關部門(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政工師也可憑國家有關部委、總公司)核發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高級政工師資格證書、高級技師資格證書和在退休前仍被企業聘用并發給的聘用證書、聘用通知,按其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1%的養老金。 5.退休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和發明獎、省科技成果獎和國家規定的科技進步獎的人員,原規定退休時可提高退休費5%、10%、15%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分別對應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1%、0.2%、0.3%的養老金。其中,同一項目多次獲獎的,按所獲最高獎項計算增發比例;不同項目獲獎的,增發比例可以累加計算,但最高不超過0.3%。 6.符合以上規定增發養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規定外,可以累加計算。 上述增發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增發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增發養老金合計比例×繳費年限 7.終身無子女(指職工退休、退職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養、過繼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職人員,終身無子女的孤寡(指終身無子女人員退休、退職時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按現行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其增發標準,以后將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五十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以及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外,符合可增發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計算增發養老金。 (五十二)參保人員在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在按規定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均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進行計算。 (五十三)退休人員按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和增發養老金,均為統籌項目的組成部分。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本人退休時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在此基礎上,再按本《實施細則》規定計發增發養老金。 (五十四)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治療半年以上,經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規定辦理提前退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治療半年以上,經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規定辦理提前退休。 上述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 上述人員如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十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年不滿50周歲、女年不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治療半年以上,經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鑒定為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現行規定辦理退職。 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并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男年不滿50周歲,女年不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治療半年以上,經市(州)級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喪失動能力的,按現行規定辦理退職。 上述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發,其中:在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時,年齡不滿40歲的,其計發月數均按233個月計發。 上述人員如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不滿15年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五十六)《實施辦法》實施后,退職人員(含《實施辦法》實施前,按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按規定支付。 (五十七)列入國家計劃的破產企業職工、困難國有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職工,符合提前退休條件并經省勞動保障部門批準提前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按《實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 (五十八)職工、個體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中斷或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以后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其計算基數均按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的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五十九)計算參保人員當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當年繳費月數不滿12個月的,按當年實際足額繳費月數的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實施辦法》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公式中的N本人繳費年限為本人繳費年份數。 計算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精確到小數點后三位。 (六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含調動、分配到企業,下同)并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其本人退休前繳費年限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分別從下列時間開始計算,一直計算到本人退休時的當年: 1.1990年1月1日以前在企業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從1990年開始計算。 2.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到企業參加工作并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從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年開始計算。 3.1990年以后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以及轉業、退役后到企業工作或成為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人員,從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年開始計算。 4.原未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1990年以后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從轉制為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年開始計算。已參加企業養老保險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1990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從1990年開始計算;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的,從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年開始計算。 5.1990年以后從本省外轉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有繳費工資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記錄的,從繳費記錄之年開始計算;無繳費工資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記錄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轉入后的繳費記錄之年開始計算。在省內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人員,按本項第1、2、3、4目的相關規定計算。 6.基本養老保險原行業統籌企業、單位的人員,實際繳費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1994年開始計算。其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地方時,按其實際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轉移和認定。 (六十一)參保人員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仍按原省勞動廳川勞險〔1998]8號文件的規定辦法計算,已記載的繳費工資、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予以封定不再變動。 參保人員2006年1月1日以后的歷年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實施辦法》規定的當年本人繳費工資與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 (六十二)1996年1月1日及以后的參保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從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之年起開始計算。 (六十三)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以省勞動保障廳、省統計局每年發布的《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公布的數據為準。 (六十四)對當年尚未發布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或享受基本養老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參照上一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正式發布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后,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標準,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發或扣減。 (六十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進行核查。在國內異地居住的離退休人員(含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個體參保人員,下同),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明。出國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我國使領館或者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居住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六十六)離退休人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發或暫時停發其基本養老金: 1.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提供本人居住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或在社區進行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普查、認證時,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普查、認證的; 2.下落不明超過6個月、其親屬或利害關系人申報失蹤或戶口登記機關暫時注銷其戶口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的離退休人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認仍具有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的,從停發之月起補發或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 (六十七)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教的,服刑或勞教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教期滿后按服刑或勞教前最后一次領取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被撤銷假釋繼續服刑的,從撤銷之月起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假釋期滿被宣告原判刑罰執行完畢的,繼續按判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下一年度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因案件撤銷或不予起訴、無罪釋放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并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六十八)參保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被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服刑或被勞教期間,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退休手續。待服刑或勞教期滿后,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服刑或被勞教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被撤銷通緝或在押后被無罪釋放的,按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刑釋解教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按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關于基本養老金調整 (六十九)國家規定的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對象,是當年以前已經辦理退休手續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正在服刑、勞教、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假釋期間的退休人員,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的退休人員除外),當年退休的人員從下一年度起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七十)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對象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其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等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個人賬戶儲存額余額和社會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由企業按規定辦法從原渠道解決。 七、關于退休人員的死亡待遇 (七十一)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死亡的,不發給死亡待遇。 (七十二)當地政府規定實行火葬的地區,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實行火葬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不火葬的少數民族人員或其他人員、向醫療機構自愿捐獻遺體人員、失蹤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員除外),不支付喪葬補助費。 (七十三)退休人員、個體參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屬于下列情況的,不支付一次性撫恤金: 1.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養關系人員的; 2.不屬于川府發〔1988]170號文件規定非因工死亡范圍的: (1)被有權機關認定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的; (2)經司法部門結論為畏罪自殺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執行死刑的。 八、附則 (七十四)本《實施細則》從200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已有的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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